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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2018-05-21 14:56:54 99人看过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

5、缴交的有效凭证;

6、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30%;

3、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4、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

第十二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帐户或个人储蓄帐户(具体规定见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第十五条 对购买开发商所建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严格审查所购住房是否达到主体封顶的要求及开发商的,并提交贷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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