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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的规定

2019-03-12 18:24:26 452人看过

目前,国家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的比例进行了调整,二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的比例不低于50%。购买第三套住房以及以上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的,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的首付的比例会低于同期第二套住房的比例。目前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的面积在90平米以及90平米以下的,贷款的首付的比例不低于20%,住房面积在90平米以上,贷款的首付的比例不能够低于总额的30%。

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有一定的条件的限制,目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仅对于那些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西安市的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的平均的住房面积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的比例,也高于同期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是首套首付比例的1.1倍,并且首付的比例不能够低于房屋价格的50%。

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对于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现在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有利于国家对于房屋的调控。

在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的规定下发之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将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首付的比例调整成不低于30%了。现在,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的比例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可以按照新规严格执行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的管理人员对于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的调整,对于贯彻国家对于房屋的宏观调控有很大的帮助。

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一、缴存比例

按照西安市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分别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二、缴存基数

2013年度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2012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个人不高于12%为100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

西安公积金贷款比例三、缴存上限

2013年度西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2012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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