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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理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申请流程

2019-04-09 18:27:14 340人看过

借款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核验并出具调查报告后,递交材料至管理中心受理--管理中心进行三级贷款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

1.所购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借款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简称“所有借款申请人”。

2.所有借款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3.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良好。

6.所有借款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8.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增加一名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人:(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应偿还债务金额与对外担保金额合计总额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年收入5倍(含);(2)借款申请人家庭中只有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应为在本市工作、有稳定职业收入、信用良好和具备担保能力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9.除别墅外,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论面积大小,同时符合下列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家庭在我市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担保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已还清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为一套或无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不包含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10.借款申请人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提供所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物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1.所购房屋为自建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办理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2.借款申请人离异后,原家庭夫妻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13、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借款申请人家庭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借款人家庭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明),借款人未婚的还应提供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原件;

4.所有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两份或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贷款承办银行出具);

5.所有借款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证明、个人住房(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信息表原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或房管部门出具);

6.如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两份或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

购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信息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首付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银行进帐单据复印件;

3.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所购楼盘以在建工程和土地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银行向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函原件;所购楼盘无在建工程但有土地抵押的,提供土地抵押权人出具的就放弃该套住房土地抵押权利的放行单原件或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解除该套住房土地抵押权利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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